您所在的位置: 万辉律师网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万辉律师         万辉,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律师、合伙人、创始人,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电话号码:0376-6100889

手机号码:13803767683

邮箱地址:jslawyerwh@126.com

执业证号:14115201610962017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法律常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2〕2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6********,**,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村**屯**号,现住平果市**镇**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7月7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平果县**通讯店**分店的经营者,从事代收移动公司话费、充值服务。从2020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获取利益,利用工作便利,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充值的过程中,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关验证码后通过微信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APP账号,每成功注册一名新用户梁某某即获得3元-6元不等的报酬。从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该方式违法所得共计7298.8元。2022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7298.8元。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银色OPPO牌Reno5Pro5G手机1台;2.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脑咨询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手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的提取笔录及照片;5.涉案手机所提取的微信文件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6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wanhu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