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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辉律师         万辉,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律师、合伙人、创始人,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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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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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三年,二审为何改判为一年六个月?

案情介绍:张某看到微信好友发的朋友圈“XX扑克”二维码,他就用手机扫码下载了APP,填写手机号和自己的身份证号实名认证后,进入扎金花区域,根据软件提示充值300元取得300积分后开始玩。玩法是每位玩家最高能押20次,系统自动开牌,赢家赢到的分数会被系统扣除掉一部分,具体比例不清楚,张某所述输完300元后,其又陆续充值了四五万元。有一天张某看到“XX扑克”APP软件招代理的信息,其与微信好友进行协商成为代理,并下载软件创建俱乐部,注册了A、B、C三个账号,然后在朋友圈发二维码进行招赌并参与赌博。张某陆续召集18人参与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为参赌人员提供充值积分服务,赌博以现金充值积分的方式进行。每局赌博通过比参赌人员牌的大小,软件自动判断输赢、增减参赌人员积分,赢牌的参赌人员所赢积分的百分之六由系统自动扣除,张某从系统扣除的积分中抽取百分之六十,其微信好友抽取百分之四十,后张某在APP软件里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并体现总计60000元。

在案证据: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时间、地点、案件性质、来源;侦破案经过,证明X年X月X日X时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山西涉赌专案办案助手截图,证明张某创建俱乐部的名称、ID、加入人数、创建时间、联系方式、注册IP、绑定银行卡,充值总额106000元,提现总额60000元,上级代理ID,其中加入的用户等;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其农行卡账户多次微信充值、提现。证人证言。张某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设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抽头渔利有异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结合侦查阶段被告人的供述及山西涉赌专案办案助手截图,可以证明其获利金额为59885元,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认定60000元提现金额全部系张某获利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获利金额60000元不当,故对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获利金额有误,提现金额不能全部认定为获利金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结果:撤销原判,上诉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2021年之前发生的,牵涉到刑期最高是三年还是最低为三年的量刑问题。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检察院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要求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是清楚、真实的。本案中,张某的获利金额,检察院或者说侦查机关就没有查清楚,提供的截图,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将提现金额看作是获利金额是不正确的,法院依次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是不妥当的。

 

万辉律师个人观点:本案二审对张某的违法所得没有查明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涉及量刑及罚金。既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可以按照张某的供述确定违法所得金额。

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且其具有的情形,距离“情节严重”的情形还有一些差距,二审量刑应该更轻一些。但是张某2021年2月份被刑事拘留,二审判决时间是2022年3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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