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万辉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万辉律师         万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信阳市优秀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电话号码:0376-6100889

手机号码:13803767683

邮箱地址:jslawyerwh@126.com

执业证号:14115201610962017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成功案例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批)问题2: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未认罪认罚,进入审判程序后能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及具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意见》)中,对认罪认罚的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吸收了上述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法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二是对于事实清楚、有罪供述稳定的案件,被告人在开庭前提出申请的,承办法官告知公诉机关,征求其意见,并询问是否在开庭前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若其同意,可由其参照审查起诉期间的规定进行;若不同意或者未予答复,或者被告人是在庭审时当庭提出认罪认罚申请,可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直接进行。三是关于量刑。审判阶段,被告人在庭审前提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同意开展该项工作的,可由其参照审查起诉期间的程序进行,提交量刑建议书;若公诉机关未作答复,或者被告人在庭审时提出认罪认罚申请,法院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直接进行,可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但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四是被害方异议的处理。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应当酌情控制从宽的幅度。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另外,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并非必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此可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认罪认罚意见》第31条规定办理。

       审判实践中,已有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例。例如,在“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3-1-181-002)中,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而未认罪认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而拟变更罪名,被告人认可审理认定的罪名,并自愿接受相应刑罚处罚,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咨询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王 淼

       答疑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黄小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wanhu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