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万辉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万辉律师         万辉,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律师、合伙人、创始人,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电话号码:0376-6100889

手机号码:13803767683

邮箱地址:jslawyerwh@126.com

执业证号:14115201610962017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法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中,我们如何进行区分呢?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如何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参考《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公款罪转化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理由,进行初步判断:

如:1、是否携带公款潜逃。2、是否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挪用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3、行为人挪用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

同时该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要结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具体判断:

第一、挪用的时间长短,是否有过归还。

第二、对公户取现后,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都是如何记载的?

第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于自己私自截留的部分,如何供述?

如果有平账行为,可以较好的体现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对账单本就无法修改,只有审计才会发现差额,可以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没有平账行为,也不能简单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虽未平账,但时间跨度较长,从未有过归还,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供述未想过归还等,也可以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如果上述行为条件都不具备,且在截留过程中有过归还行为,时间较短,较难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侵犯公司财产的使用权,也就是挪用资金罪为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wanhu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