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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辉律师         万辉,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律师、合伙人、创始人,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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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劳动合同变废纸维权难

原本以为去年已经跟任职的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到了今年,这份“合同”却转眼间就成了一张废纸。日前,从河南来东莞打工的尹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这么一件怪事。

河南来东莞打工的尹先生出示了一份2007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合同”的另一方——即尹先生先前任职的凤岗镇智佳塑胶电子厂(下简称“智佳”),从今年1月起一直拒绝承认自己签过这份合同,并要求与工人们重新签订一份期限只有一年,且工资水平远远不如之前的合同。

调解、仲裁均未解决问题后,劳资双方终于闹上法庭。然而,法院一审判决却让尹先生等8位工人很失望,东莞市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智佳的请求,认定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而理由也很简单:法院认定尹先生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的公章与智佳目前提供的公章之间存在明显的样式差别,是一枚“假公章”。尹先生等8位工人却认为,这一切都是厂方用假公章骗员工“签”假合同的伎俩。

工人:

智佳利用假公章欺骗员工

尹先生找到记者时,表现得非常气愤:“智佳就是在耍手段欺骗我们员工。”尹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东莞市劳动合同”。根据这份合同,由于尹先生在智佳工作已经有13年,因此在2007年1月1日与智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到了今年1月,智佳忽然就不认账了,又提出要跟我们签订新劳动合同”,尹先生表示他当时也觉得很困惑,怎么去年刚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又要签新合同呢?直到拿到了新的合同文本,尹先生大吃一惊,“智佳提出的工资竟然从原来的1800元变成了1440元,更重要的是,合同年限从‘无固定期限’变成了一年。”协商无果后,双方只好打起了官司。

8月15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尹先生一方败诉。“法院主要就是根据两个公章的外形差别认定我们提供的这份2007年的合同是假的。”尹先生说。

记者注意到,2007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的智佳的“公章”外围确实有三个明显的缺口(见图1)。尹先生又向记者出示了智佳的诉讼答辩状,答辩状上智佳的公章却是“圆满无缺”的,而且其直径也比合同上的“公章”大1毫米左右(见图2)。记者还发现,工人们手中的这份劳动合同并没有劳动部门的鉴证章,对此,尹先生解释说:“我们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根本不可能看得那么细致。况且,作为员工也不可能仅仅因为没有鉴证章就不签这样一份条件优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啊。”

“尽管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一审我们都败诉了,但我们肯定会上诉到底的。”尹先生向记者说。

厂方:

“去村委会了解情况吧。”

其后,记者又联系到智佳的厂长张先生,但张先生却以“不知道记者真实身份”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在记者再三追问之下,张先生居然说:“你去村委会了解情况吧,不要再打电话给我了。”但是当记者致电凤岗镇甘油埔村村委会时,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却表示对此事“不知情”。

不过,从法院判决书和智佳的答辩状看,厂方显然并不承认自己曾经签过任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他们的主要依据正是真假“公章”规格样式的差异。

目前,智佳已经宣布与工人解除劳动关系,而更蹊跷的是,在宣布此事的厂区公告上,智佳盖的公章却仍然与2007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章一样是“缺口章”。

谜团:

“志恒”变身“智佳”?

事件的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尹先生等8名工人在智佳究竟工作了多久?据尹先生介绍,他们都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智佳工作了,只不过当时的厂名叫“志恒”,到后来,“志恒”把厂名改成了“智佳”,厂址也从凤德岭搬到了现在的甘油埔村,“但老板都是同一人,只是换了个名字而已。”

记者也看到2007年合同的最后一条清楚地写明:“乙方(即尹先生)保留1993年7月在志恒塑胶电子厂工作至2004年8月搬迁更改厂名为智佳塑胶电子厂工作至2007年1月1日之工龄追溯权。”

但在智佳看来,事实却是另一个版本。智佳在诉讼答辩中提出,尹先生等8名工人是在2004年才进入智佳工作的,目前为止工作年限才只有4年。工人一方口中的“志恒塑胶电子厂”是“志恒实业公司”1993年在凤德岭设立的工厂,而“志恒实业公司”与智佳及其目前的投资商“志恒实业(制品)有限公司”完全没有关系,尹先生原先在“志恒塑胶电子厂”的工作年限根本不应该“嫁祸”给现在的“智佳”。

据了解,智佳曾经在当地劳动部门的主持下与尹先生等8名工人就此纠纷调解过,因此记者又辗转联系到了凤岗镇甘油埔村劳动服务站,得到的答复仍然是“不知情”。

不过,该劳动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工人们所说属实,确是厂方在做假,一定会严肃处理。

律师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合同上有无负责人签字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的李迎春律师认为,尹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既没有厂方法人代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的签字盖章,也没有劳动部门的鉴证公章,在法律诉讼上确实会处于不利地位。

对此,李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和保存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仅仅注意到公章,而更应该留意合同文本上是否有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签字,或者留意是否有劳动部门的鉴证章,因为这两者都能证明劳动合同的有效和劳动关系的成立。

对于尹先生和厂方在入职时间上的争议,李律师表示,法律实践中一般不能仅仅凭工厂的工商登记记录来判定工人的工作年限,他还建议,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工卡、考勤卡等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对劳资协商合同的情况进行录音,以便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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